《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
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當提升鋼絲繩或連接裝置被拉斷時,防墜器可使
罐籠平穩地支撐在罐道(或制動繩)上,而不致墜井造成嚴重事故。
罐籠防墜器主要由開動機構、傳動機構、抓捕機構、緩沖機構等部分組成。開動和傳動機構一般互相連接在一起,由斷繩時自動開啟的彈簧和杠桿系統組成,抓捕機構和緩沖機構一般是聯合的工作機構,有的防墜器也設置單獨的緩沖機構。
我國
罐籠防墜器主要有木罐道防墜器、鋼軌罐道防墜器及制動繩罐道防墜器三種。木罐道防墜器一般是靠抓捕機構對罐道的切割插入阻力制動
罐籠;鋼軌罐道防墜器是靠抓捕機構和罐道間的摩擦阻力制動
罐籠;制動繩罐道防墜器是靠抓捕機構抓捕制動繩和緩沖器承接緩沖下墜的
罐籠來實現定點抓捕。
因
罐籠防墜器承擔的任務特別重要,所以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保證在任何條件下都能制動住斷繩下墜的
罐籠,動作應迅速又平穩可靠。
(3)結構應簡單、可靠。
(4)防墜器的空行程時間(從鋼絲繩斷裂
罐籠自 由墜下開始到產生制動阻力的時間),一般不超過0.25s。
(5)在
罐籠防墜器的兩組抓捕器發生制動作用的時間差中,應使
罐籠通過的距離(自抓捕器開始工作瞬間算起)不大于0.5m。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放墜器,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每半年應進行一次不脫鉤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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